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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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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5-09-05 作者:




关于《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区2015年4月13日依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31号)精神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张定政发[2015]6号),适用时间为5年,已过时效期限。

2023年5月11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 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二、政策依据

1、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审计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时间2010年10月28日)。

三、起草过程

2024年2月,我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 号)精神,起草《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随后多次组织我局政策和业务骨干进行讨论完善

2024年4月书面征求了城区10个街道办事处、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等部门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并经区人社局党组会议研究,形成《审议稿》初稿。

2024年5月29日由周琴副区长组织召开《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审议稿)》征求意见会,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参会单位的意见。

2024年6月6日区人民政府根据湘人社规〔2023〕1 号文件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关于划拨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比例2%-5%进行了书面请示。

202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对我区请求从市中心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2%-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划入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请示做了批复,暂不支持这一诉求,并建议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2025年3月7日,张家界市人社局养老科口头回复,因张家界市两区两县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情况不同,市人社局无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的计提标准,建议我区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回复制定本区的实施方案。

历经以上过程后,我局对《审议稿》初稿进行了修改,并于2025年4月28日再次书面征求城区10个街道办事处、区司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各部门的意见,现形成《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在结构和政策内容上与省《通知》总体保持一致,做到省里明确规定的内容执行不打折扣、省里有基准的依照省里标准执行、省里授权地方制定的内容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实施办法》一共六章。分别为总则、社会保障对象和范围、社会保障内容和方式、资金筹集和管理、部门职责与办理流程、附则。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由原来的不足0.2亩调整为不足0.3亩。

区自然资源局在征集意见稿的回复中提出因在以后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很少,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占比很高,由于征收的是林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3亩,造成在土地征收后不能认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故建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在"人地对应"原则上要充分考虑以上情形。由于湘人社规〔2023〕1 号文件明确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人员,故我局建议按规定不采纳该意见。

(二)关于认定流程。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申报,经所在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人民政府审定和所在村(社区)公示、区公示的"三审两公示"程序后予以认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关于参保缴费补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

(四)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包括用地单位缴纳、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以及从征地补偿费计提三部分。

第一、用地单位缴纳标准。《通知》将用地单位缴纳标准由每平方30元提高为每平方60元;

第二、土地出让收入划拨资金。省《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明确"计提比例",且划入"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一是结合我区现有保障情况,区财政局建议区级土地出让收入计提比例明确1%。二是对于区内市级土地出让收入的计提和划入,经向市政府请示,暂不支持我区从市中心城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2%-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请求。

第三、集体补助资金。省《通知》规定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且划拨至同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9月5日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