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务公开工作
奖 惩 办 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促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根据《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区政府每年对全区政务公开工作实行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直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免谈话,并取消单位和行政一把手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二、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和部门都要进入政务公开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确因特殊原因一时无法进入"中心"的,必须征得区人民政府的同意。对拒不实行政务公开,失职渎职的;弄虚作假,按规定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的;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在政务公开中有打击报复、侵犯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将进行公开曝光,并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组织处理,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执行政务公开工作不力,采取应付的;不按规定办理造成群众投诉的;因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未及时处理而引起集体上访的,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约束机制,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群众代表对全区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问卷式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取不定期抽查式进行。满意率在90%以上的单位,授予"人民满意单位"荣誉称号,并通报表彰。满意率在60%以下的单位,定为"人民不满意单位",同时通报全区。
----五、本办法由张家界市永定区政务公开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