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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察局就三项治理等工作接受媒体采访
作者:永定区纪… 文章来源:永定区纪委监察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 15:20:51
    根据省、市纪委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从2007年1月开始,利用4个月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治理。对此,区纪委监察局领导接受了新闻媒体的采访。

    以下为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周琼同志的讲话(全文发表):
  一、集中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这次集中治理工作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通过集中治理,促进我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纯洁党风、净化社会风气。
  二、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这次集中治理工作的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擅自驾驶公车(含公车私用)。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集中治理工作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时间主要集中在1月——5月,为期4个月。分宣传部署、集中整治、总结讲评三个阶段进行。目前,我区已进入集中整治阶段。这一阶段主要工作方式是:各单位自查自纠、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肃纠正惩处。为把握工作侧重点,这一阶段又划分为三个小阶段:2月份侧重整治“擅自驾驶公车”问题,2——3月份侧重整治“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问题,4月份侧重整治“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单位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单位内及时动员部署,宣传发动,搞好自我监督、自我整顿。对集中行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单位要勇于自我整治,问题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二)搞好部门协作。这次集中治理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在区纪委的组织协调下,密切配合,积极行动。组织部门对集中行动中调查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应进行组织处理;交警部门对“擅自驾驶公车”的要上路检查,要集中警力,加强监督;新闻媒体要大力支持集中行动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要主动出击,挖掘有关新闻线索,强化舆论监督。
  (三)严肃纪律、认真查处。对这次集中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违规违纪行为,凡不能自查自纠的,一律按照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个人违纪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处理;各单位自行调查处理的人员,区纪委将严格督办;对在自查自纠中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单位,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针对春节期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集中治理工作,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方克固同志回答了旅游交通频道记者的提问。
  问题一:春节期间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突出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内容是①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
员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②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③全区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擅自驾驶公车(含公车私用)
  问题二:这次集中治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答:①基本原则: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②目标:通过集中治理,促进我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纯洁党风、净化社会风气,推进我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问题三:这次集中治理的主要内容,说起来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常规工作,这些年也一直在抓,为什么这次区委还要下这么大的决心,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治理?
答:这是因为这些年我们抓的成效不十分明显,有些不正之风还没有得到比较好的遏制,顶风违纪现象还时有发生,人民群众的反映还比较强烈。
    问题四:这次开展集中治理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这个问题要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从政治高度看,治理好这几股不正之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二是从指导思想来看,治理好这几股不正之风,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贯要求;三是从现实情况来看,治理好这几股不正之风,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问题五:这次集中治理工作区委将采取哪些措施来有效遏止这几个突出问题的出现?
  答:这次集中治理工作区委相当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一是广泛宣传。通过各种会议、新闻媒体来宣传有关规定,及时提醒,使每一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发生此类问题。二是开展督查。这次区委组织了4个专门的督查组对全区集中整治情况展开专门的督查,同时还将开展暗访活动,随时排查和发现我们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现类似问题。三是严肃查处。对不能自律、顶风违纪的党员干部,我们将实行责任追究,或给予组织处理,或予以纪律处分,甚至给予法律追究,绝不姑息迁就。
    问题六:对于“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问题,在纪律上有何具体规定?
  答:中央纪委《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一)各级领导干部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①管理和服务的对象;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③外商、私营企业主;④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二)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领导干部接受上述第(一)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三)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查实本人知道的,依据上述第(二)条处理。(四)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五)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前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主动如数上交、如实报告组织的,根据情节,可以不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减轻处分;不上交、不主动报告组织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理。
    问题七:对于“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的问题,在纪律上有何具体规定?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问题八:对于“擅自驾驶公车”的问题,在纪律上有何具体规定?
  答:我区《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擅自驾驶公车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全区副科级以上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要带头执行纪律,一律不得驾驶公车;全区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驾驶公车;严禁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严禁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严禁在单位和下属单位及企业报销支付违规驾车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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