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夺开矿进而聚众持械大打出手,致人死伤,3月23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智权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陈生举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田叙礼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秦忠云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李盼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30日,被告人陈智权得知李某在朱某矿洞里开矿,便要被告人陈生举喊人来阻止李某开矿。被告人陈生举遂打电话邀约被告人田叙礼、李尚(另案处理)、秦忠云、李盼,在永定城区奇峰市场购买好六把杀猪刀,来到永定区三岔茶场岔口与前来接应的被告人陈智权会合。会合后六被告人各持一把杀猪刀,在朱某矿洞口前与李某一伙发生斗殴。斗殴中李某被砍伤,彭某被砍伤致死。经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区公安分局尸体检验鉴定,彭某系多处剧烈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智权、陈生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两被告人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抓获了其他同案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智权、陈生举、田叙礼、秦忠云、李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智权、陈生举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田叙礼、秦忠云、李盼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盼在作案时尚未年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智权、陈生举案发后,向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智权、陈生举为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抓获了其他同案犯,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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