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出狱后本应深刻悔改罪过,重新做人,积极报效社会,但被告人张新福、王家明、张仁学三人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五年内又重新犯罪,近日,永定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并属累犯从重处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新福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被告人王家明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张仁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张新福、王家明、张仁学曾因盗窃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一年、十五年,三人先后于2005年、2007年刑满释放。2007年11月6日,被告人张新福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将兰某骗至永定区三望坡水果场后,对兰某实施了抢劫。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新福、王家明伙同他人以租车为名将吴某骗至永定区关门岩禾家村路段后,对吴某实施了抢劫。2007年11月18日,被告人张新福、王家明、张仁学以租车为名将吴某骗至永定区关门岩禾家村路段后,对吴某实施了抢劫。 永定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按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在各自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供稿:孟全富(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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