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m²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 m²。
(二)人均耕地667 /m²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 m²。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 /m²,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b.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8、51、52条之规定,凡符合申请宅基地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用钢笔书写,把本人家庭人口状况、原宅基地使用情况、申请用地理由等书写清楚。申请书应本着谁用地谁申请的原则。
二、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接到用地申请后,必须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要记录详细的会议记录。经讨论通过的,由村民组和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申请人所在地张榜公布,公布时效为15日。
三、15日内村民对申请人申请宅基地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再将申请人用地申请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用地资料后,应依法严格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用地条件后,会同村、组负责人对申请人的用地位置进行现场勘察、指界、丈量,并在申请人所在地张榜公布。公布时效为15日。
四、在15日内,村民对该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用地无异议后,按规定填写中原区农村宅基地审批表,申请人和村民组、村委会负责人在审批表和责任书上签字、盖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将申请资料上报区行政审批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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