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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管理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公安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6 16:32:04

1、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设置警民联系薄、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2、办理农转非、非转非当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所长签字,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发准迁证。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以及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等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核发准增证。

 

3、办理一般地区迁往城市郊区农转农(婚迁除外),公民更改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等.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办理程序、时限同“农转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4、办理新建住宅楼入户,应在交付使用的一个月内由公安派出所为其确定门牌号(尚未确定路名的新住宅,要编制临时门牌号),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随时办理人户手续。

 

5、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为: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户口迁移;

 

(11)暂住户口登记;

 

(12)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网上办事录入:风雷    责任编辑: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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