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法制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能调整
区政府法制办参与或者组织检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情况的职能,划归各有关职能部门。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政府法制办的主要职责是:
1、对全区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负责推进全区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推行和考核评议。
2、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拟制计划;组织起草、审查或清理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
3、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行政执法部门改善行政执法活动;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料的确认;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参与或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4、承办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全区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
5、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
6、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工作的宣传教育、理论研究和情况交流。
7、参与或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8、参与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民事合同(协议)的谈判、起草、审查工作。
9、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设2个职能股:
1、综合股
负责法制办的文秘、综合、机要、档案、信访(执法投诉)、保密、保卫、接待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和执法责任制的考评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拟定和汇编工作,并督促指导实施;承办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管理工作;办理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2、执法监督协调股(加挂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
指导、督办行政执法活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参与或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承办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出庭应诉;承办区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诉人的有关复议事项;负责对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的指导;具体组织、承担全区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参与或督办本行政区域内山林、土地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项。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政府法制办行政编制4名(包含在政府办行政编制总额内)。其中设主任(高配正科)1名,副主任(高配副科)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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