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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第3号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 |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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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一、服务项目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条件)
1、平面图、生产(服务)流程图;
2、工程验收认可书(新、改、扩建);
3、产品配方、工艺说明;
4、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5、基本情况登记表;
6、卫生设施说明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记载;
8、产品抽检报告书;
9、现场卫生监测报告书。
注:第7-9项在当事人申报后完善。
三、办事程序 当事人到办证处领取申请书──当事人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交办证处──经办证处形式审查合 格后,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卫生监督现场审查
(包括抽样检验、现场监测)──卫生监督员签署意见── 将申报材料返办证处──当事人到办证处领取卫生许可证 (不合格的,经告知原因后,整改后再行现场审查)。
四、承诺时限 自收到当事人合格申报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10个工作日内,特别要求的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办证费(工本费):10.00元;
2、审验费:10.00元(≤10人)、20.00元 (>10人)、50.00(>50人);
3、经常性卫生监督费:10元/月(≤10人)、 20元/月(>10人)、40元/月(50>人);
4、体检费:62.00元/人次(自带个人彩色相片); 其它同食品卫生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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