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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许可证办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从业人员预防性卫生健康体格检查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初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第3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一、服务项目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条件)

  1、平面图、生产(服务)流程图;
  2、工程验收认可书(新、改、扩建);
  3、产品配方、工艺说明;
  4、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5、基本情况登记表;
  6、卫生设施说明书;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记载;
  8、产品抽检报告书;
  9、现场卫生监测报告书。
  :第7-9项在当事人申报后完善。

  三、办事程序 当事人到办证处领取申请书──当事人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交办证处──经办证处形式审查合 格后,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健康检查──卫生监督现场审查 (包括抽样检验、现场监测)──卫生监督员签署意见── 将申报材料返办证处──当事人到办证处领取卫生许可证 (不合格的,经告知原因后,整改后再行现场审查)。

  四、承诺时限 自收到当事人合格申报材料之日起一般情况10个工作日内,特别要求的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办证费(工本费):10.00元;
  2、审验费:10.00元(≤10人)、20.00元 (>10人)、50.00(>50人);
  3、经常性卫生监督费:10元/月(≤10人)、 20元/月(>10人)、40元/月(50>人);
  4、体检费:62.00元/人次(自带个人彩色相片); 其它同食品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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