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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2年第3号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2年第2号 |
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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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初审
一、服务项目
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卫生许可证初审。
二、申报材料(条件)
1、建厂时间;
2、工作人员数(专业技术人员数和普工数)
3、生产区布局(附流程布局平面图)及使用面积(m3);
4、生产区与污染源距离(m);
5、生产区和产品的消毒设施及卫生制度;
6、原材料及成品库房的通风、防虫、防鼠等情况;
7、生产区粉尘及有害气体处理情况。注:参加体检人员自行准备个人1寸 彩照1张,无照片者,加收照相服务费:2.00元/人次。
三、办事程序
1、当事人到办证处领取申请表,如实填表;
2、 现场审查、抽样;
3、现场审查及抽检产品卫生质量合 格后:A、有试业意愿的企业,在办证处办理卫生用品生产卫生许可试业证(有效期6个月),试证有效期限内(最长不超过6个月),将初审材料报省卫生厅复审,
并由省卫生厅发证。或B、无试业意愿的企业,可直接 将初审材料报省卫生厅复审,并由省卫生厅发证。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初审结束,可办试证或向省卫生厅报送 初审材料。
五、收费标准
1、现场审核300元(标准300-500元);
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检测费690元(230元/样 ×3个样,按抽平行样3-5个样);
3、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测费405元(135元/样 ×3个样,按抽平行样3-5个样);
4、卫生用品从业人员体检费:62.00元/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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