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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体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
3、《湖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三条
4、《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五条
5、《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五条
6、《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管理办法》第四条
7、《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8、《体育服务认证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5项)
1、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六条
3、举办健身气功培训班的审核批准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4、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二)行政处罚(共9项)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处罚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4、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无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超越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确定的项目管理范围进行有偿服务,经营性体育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证人员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
处罚种类:没收违反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湖南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第二十六条、三十三条
5、利用健身气功从事非法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5、擅自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6、擅自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选择妨碍社会治安、交通和生产、生活秩序;在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门周边地区以及航空港、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和中小学校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悬挂、张贴、散发带有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为未经批准的健身气功活动提供场地;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销售未经国家指定的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出售“信息物”
处罚种类:警告、取缔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7、擅自进行健身气功辅导的人员,或拒不服从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健身气功辅导员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资格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
8、盗用健身气功名义非法组织社会团体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9、社会团体超范围开展健身气功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整改、撤销
法律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2项)
1、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同意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
法律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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