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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水库开闸泄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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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主要职责 |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全区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有关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区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计划、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发布全区水资源信息。
(三)、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河流、水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
(四)、组织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全区范围内的水事纠纷。
(五)、拟定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六)、负责全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组织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作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组织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河流、水库、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组织建设和指导管理具体有控制性的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安全监管。
(八)、承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小Ι型水库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防汛抗旱调度。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和农村饮水工作;对小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
(十)、组织全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订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全区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加强全区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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