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

施。

(二)制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区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行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管理社会法律服务工作机构。

(四)指导监督公证业务活动,管理公证机构。

(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刑满释放和期满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负责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申报工作。

(九)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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