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有关规定 一、人才引进对引进人才(出国留学人员,外省市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我省紧缺、急需的其他人才) 实行来去自由、双向选择。可以调入、应聘,也可以采取讲学、学术交流、技术指导、合作研究、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或领办、自办、合办、承包各类企业 和科研机构等方式,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对辞职来湖南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恢复本人原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接受上述人才如受编制、用人计划、工资基金等限制,可报编制、人事主管部门给予追加。凡引进的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受指标限制,对拔尖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实行破格晋升。对引进的人才,其工资福利待遇由引进单位与本人商定,并允许高薪聘用急需人才。 对调入的引进人才,可以由引进单位一次性发给一定数量的安家费,并优先解决住房问题,自费购房给予优惠。引进人才的随迁家属原则上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以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妥善安排;子女上学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的原则负责落实。对引进的人才,其配偶和子女需要"农转非"的,要优先照顾解决,由地州市以上人事部门向同级计划部门申报,省计委下达专项指标,公安、粮食部门凭地州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材料和户口迁移证及时办理落户等手续。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其家属户口可在县(市)城区落户。凡来湖南安家落户的,一律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违反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费 用。来湖南工作并要求落户的留学人员,由接收单位的主管部门报地州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凭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申报人身份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手续。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引进人才来湖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3]2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教委、省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199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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