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南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1993]21号)
要实行技术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在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基础上,积极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和高新技术成果来湘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国外、境外、省外科技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调入城市,免交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留学人员回国主办重点实验室、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并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可向人事部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引进国(境)外专家来湘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批准可以优先获得经费资助、经费有偿使用和贷款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