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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次不超过2 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1—2项。二等奖3—5项,三等奖5—8项。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各区、县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凡知识产权或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送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严格掌握标准,宁缺勿滥,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公告制度,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公众意见,作出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经有关部门审核,授予“张家界市拔尖人才”荣誉称号。奖金数额每人10万元,其中4万元属获奖个人所得,6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面上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同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追回资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0年3月3日大庸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庸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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