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定区交通局(22项)
序号1
许可事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批准
许可对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许可条件: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3、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
许可数量:无限制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2、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3、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用地的批复
4、建设项目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5、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6、已办理的质监手续材料
7、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公路管理站(受理电话:8221266)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予以受理。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相关责任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登记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决定。
(三)时限:10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将核准通知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2
许可事项: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
许可对象:建设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规定 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
(2)具体地点(公路名称、里程桩号)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2.设计图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公路管理站(受理电话:8221266)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受理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相一致。
3.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3)根据实施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7)依法进行检查、勘验、监测;
(8)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9)举行听证;
(10)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B.举行听证
(一)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路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决定;
2.凡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审(核)批;
3.不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领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各申请受理单位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日
五.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3
许可事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上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许可对象: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上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2)具体地点(公路名称、里程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5)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2. 设计图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公路管理站(受理电话:8221266)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受理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相一致。
3.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3)根据实施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7)依法进行检查、勘验、监测;
(8)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9)举行听证;
(10)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B.举行听证
(一)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路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决定;
2.凡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审(核)批;
3.不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领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各申请受理单位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日
五.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4
许可事项: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许可对象: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上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
(2)具体地点(公路名称、里程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3)安全保障措施 (4)施工期限
2. 设计图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公路管理站(受理电话:8221266)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受理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相一致。
3.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3)根据实施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7)依法进行检查、勘验、监测;
(8)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9)举行听证;
(10)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B.举行听证
(一)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路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决定;
2.凡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审(核)批;
3.不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领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各申请受理单位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日
五.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5
许可事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许可对象: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
需要在公路上行驶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
(2)行驶线路(公路名称、起、迄里程桩号)
(3)行驶期限
(4)行驶采取似的防护措施
(5)补偿数额。
2 . 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
(一)受理地点:区公路管理站(受理电话:8221266)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受理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相一致。
3.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3)根据实施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7)依法进行检查、勘验、监测;
(8)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9)举行听证;
(10)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B.举行听证
(一)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路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决定;
2.凡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审(核)批;
3.不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领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各申请受理单位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日
五.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6
许可事项:在公路以及公路用地上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许可对象: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在公路以及公路用地上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
(2)标志的内容
(3)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4)标志设置的具体地点(公路名称、里程桩号)
(5)标志设置时间及保障期限
2. 设计图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公路管理站(受理电话:8221266)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受理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相一致。
3.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3)根据实施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7)依法进行检查、勘验、监测;
(8)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9)举行听证;
(10)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时限:6个工作日
B.举行听证
(一)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路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决定;
2.凡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审(核)批;
3.不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领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各申请受理单位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日
五.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7
许可事项: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
许可对象: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1)主要理由
(2)设置的具体地点(公路名称、里程桩号)
(3)施工期限
(4)安全保障措施
2. 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公路管理站(受理电话:8221266)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受理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相一致。
3.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3)根据实施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7)依法进行检查、勘验、监测;
(8)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9)举行听证;
(10)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B.举行听证
(一)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实施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路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决定;
2.凡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审(核)批;
3.不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领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各申请受理单位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日
五.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8
许可事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许可对象: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 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
(1)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2)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3).货物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及运输时间。
2.车辆行驶证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公路管理站(受理电话:8221266)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四)时限:
1.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超过4米(从地面算起)、总长度超过18米及总宽度超过2.5米以上的 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时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对于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受理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
2.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
3.对运输路线、桥涵等进行加固和改造,保障超限车辆安全行驶公路;
4.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5.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6.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7.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8.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4.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四)时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1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B.举行听证
(一)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路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决定;
2.凡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审批;
3.不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领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申请受理单位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日
五.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9
许可事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
许可对象: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核定标准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需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主要内容:
(1)主要理由
(2)具体地点(公路名称、里程桩号)
(3)具体数据(需砍伐树木的树种、数量)
(4)安全保障措施
(5)砍伐期限
(6)更新计划(包括更新树木的树种、数量及时间)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公路管理站(受理电话:8221266)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交通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的外,应当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当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各受理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是否与法定的许可条件相一致。
3.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当面询问申请人及与申请材料有关的相关人员;
(2)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间的内容相互进行印证;
(3)根据实施机关掌握的有关信息与申请材料进行印证;
(4)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5)调取查阅有关材料,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6)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
(7)依法进行检查、勘验、监测;
(8)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9)举行听证;
(10)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机关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实施机关应当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B.举行听证
(一)岗位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发出《交通行政许可告知听证权利书》;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在20日内组织听证;
3.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按许可规定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公路站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初步决定;
2.凡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的意见审(核)批;
3.不符合决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6个工作日
四.领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许可文书和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人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各申请受理单位办理手续,领取证件。
3.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日
五.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六.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10
许可事项: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 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
许可条件: 1、主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包
括客、车技术要求、客车类型等级要求、客车数
量要求);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9条
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共5项);
(4)申请客运道路班线经营,需提交明确的线路站
点方案;
(5)企业章程文本;
(6)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附条件
(1)运管机构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
方便群众等因素;
(2)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道
运输应急预案;
(3)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许可数量:道路客运(含班线)经营许可有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1条规定收取工本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 . 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己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连续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证明。
许可程序:
1 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运管所(受理电话:8222341)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
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
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
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教育的理由,加盖本行政
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
核实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核实
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
2、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运管机构部门
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运管机构行政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道交予受理人员,需要补证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 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许可意见,窗口负责人送达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将申请材料一道退回窗口,窗口负责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照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负责人通知被许可人到指定地点缴费;
2、窗口负责人凭被许可人持有的《许可决定书》颁发
许可证件;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章
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11
许可事项:增加客运道路班线许可
许可对象: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
许可条件:
1、明确的线路,站点方案;
2、可行性报告;
3、进站方案;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
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7、拟投入车辆承诺书或已有客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
级证书、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8、拟聘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9、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
明;
10、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许可数量:道路客运(含班线)经营许可有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1条规定收取工本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定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 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运管所(受理电话:8222341)。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
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
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
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教育的理由,加盖本行政
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
核实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核实
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
2、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运管机构部门
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运管机构行政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道交予受理人员,需要补证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2 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许可意见,窗口负责人送达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将申请材料一道退回窗口,窗口负责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照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负责人通知被许可人到指定地点缴费;
2、窗口负责人凭被许可人持有的《许可决定书》颁发
许可证件;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章
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12
许可事项:设立、变更、取消水路客运航线、班次、始发时间、停靠点审批
许可对象: 水路旅客运输经营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变更或取消应有充分的理由,且距上一次申请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
2、其要求设立的航线有较稳定的客源,沿线停靠站、点已安排落实船舶、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施,并取得各停靠站点港航管理部门的书面证明;
3、个体(联)户经营者除具备上述证件和材料外,还必须持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单,并取得乡(镇)级政府提供的安全责任担保书。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无
许可时限: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路客运航线申请书;
2、水路运输许可证;
3、开辟水路客运航线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客源分析预测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4、县以上港航部门提供的船舶沿线停靠港(站、点),旅客上下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条件的书面证明;
5、与客运船舶相适应的职员证书;
6、船舶有效的所有权证书、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交通局(受理电话8222370)
(二)岗位责任人:安全股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安全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有效性审查,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负责现场调查核实。审查始发地和到达地港航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对提出意见书。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对跨区县航线的变更上报市局;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安全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13
许可事项:在港口区域内使用岸线建造建筑物审批
许可对象:拟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
许可依据:《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用于港口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港口项目必须符合本市港口总体规划;
2、具备与建设规模相配套的资金;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4、有相应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上级管理机关批文;
6、有通过审查的港口工程工可,预可报告和施工图纸;
7、按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用于非港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不得影响港口的生产和船舶安全航行;
2、不得影响在建的港口建设工程;
3、具备一定的资金;
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5、有相应的上级管理机关批文
6、按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无
许可时限:七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岸线使用申请书;
2、上级主管机关的批文;
3、单位机构组成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4、使用岸线所在地的地形图;
5、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交通局(受理电话8222370)
(二)岗位责任人:安全股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安全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有效性审查,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负责现场调查核实。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安全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颁照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安全股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作出准予许可的,核发《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
3、作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14
许可事项:在港口区域内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及从事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审批
许可对象:单位和个人
许可依据:《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立项批复;
2、港口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港口设施的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水运工程设计资质;
4、港口岸线使用必须符合港口规划;
许可数量:有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无
许可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长期
1、申请书2份;
2、岸线选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
3、工程可行性报告及批复1份;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1份;港口工程施工图2套;项目环境评价报告及批复(复印件)2份;城市规划部门项目选点意见书(规划红线图或土地权属证明)2份;
4、港区岸线使用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危险品码头应有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二、临时
1、岸线临时使用申请报告2份;
2、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1份;
3、使用岸线地段1:1000的地形图1份;
4、城市规划部门项目选点意见书(规划红线图或土地权属证明)2份;
5、临时泊位建设咨询报告2份;
6、港区岸线(临时)使用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交通局(受理电话8222370)
(二)岗位责任人:安全股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安全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有效性审查,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负责现场调查核实,并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察。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安全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15
许可事项:港口区域以外的码头建设审批
许可对象:码头建设单位或个人
设定依据:《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码头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港口总体规划;
2、具备与建设规模相配套的资金;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4、有相应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上级管理机关批文;
6、有通过审查的码头工程工可,预可报告和施工图纸;
7、按规定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无
许可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岸线使用申请书;
2、上级主管机关的批文;
3、单位机构组成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4、使用岸线所在地的地形图;
5、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交的文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交通局(受理电话8222370)
(二)岗位责任人:安全股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安全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有效性审查,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负责现场调查核实,并组织有关人员现场勘察。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安全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16
许可事项: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他设施有关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审核
许可对象:建设单位及其代理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确需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2、已履行相关工程项目批准手续;
3、符合《内河通航标准》、《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降低航道原有的通航条件;
4、符合航道规划;
5、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
6、具有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
7、在限制性航道上,建设桥梁应当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无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临河修建码头、港池、船厂、取(排)水口、房屋及设施等: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
4、码头、港池:平面位置图、护岸结构图、航道平面图、港池断面图;取(排)水口;平面位置图、航道断面图、取(排)水横向流速;船厂、房屋及设施;平面位置图、航道平面图;
5、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
6、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7、驳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二、跨河修建桥梁、架设管道: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
4、航道平面图、断面图;
5、桥梁、管道平面位置图、立面图;
6、通航孔两侧墩柱防护设施的设置方案;
7、桥梁、管道净高提示牌、桥名牌、(非一跨过河的桥梁)桥涵标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8、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
9、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10、驳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三、架设过河线缆、埋设过河管线:(跨河管道结构类似于桥梁的,按照跨河修建桥梁提交材料清单)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
4、作业具体地点的航道平面图、埋设过河管线的航道断面图、过河线缆立面图;
5、专用标志的设置、维护、管理方案;
6、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
7、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8、驳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四、拦河修建过船建筑物:
1、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应附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
3、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材料(含用地、规划手续等);
4、闸坝平面位置图、闸室平面位置图、引航道平、断面图;
5、过闸桥梁立面图;
6、航道影响论证手续材料(含与通航尺度有关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图;船舶通过能力设计资料;流速分析资料;构筑临时围堰的,须提供围堰位置图、疏浚等资料)。
7、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文本;
8、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文本(含清除期限、废弃物弃置地点等);
9、驳岸、绿化恢复或补偿方案。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交通局(受理电话8222370)
(二)岗位责任人:安全股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安全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有效性审查,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负责现场调查核实。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勘察、核实,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必要时组织听证;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安全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17
许可事项:渡口工作人员合格证书核发
许可对象:渡口经营人、管理人或工作人员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下;
2、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序;
3、具有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
4、经指定医院体检合格;
5、应经培训考试合格。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无
许可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表》;
2、十二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3、《船员服务簿》及其影印件;
4、两张近期直边5cm免冠白地彩色照片2张;
5、有效身份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交通局(受理电话8222370)
(二)岗位责任人:安全股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应当即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
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安全股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有效性审核。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安全股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颁照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区交通局分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作出准予许可的,核发《合格证书》;
3、作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6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18
许可事项:驾驶员培训机构许可
许可对象: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
许可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许可数量:不限制
许可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1条规定收取工本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运管所(受理电话:8222341)。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
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
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
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教育的理由,加盖本行政
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 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伟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
核实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核实
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
2、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运管机构部门
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运管机构行政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道交予受理人员,需要补证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3 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许可意见,窗口负责人送达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将申请材料一道退回窗口,窗口负责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照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负责人通知被许可人到指定地点缴费;
2、窗口负责人凭被许可人持有的《许可决定书》颁发
许可证件;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章
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 序号19
许可事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 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
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相适应的符合GB/T16739要求的维修
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符合GB/T16739要求的设
备、设施;
3、有必要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质检等技术人
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
维护档案、人员培训、设备配件管理);
5、有必要的环保措施;
6、从事危货车辆维修经营的,还应具备
(1)专用维修车间、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指示标
志;
(2)有完善的突出事件应急预案;
(3)有相应的安全员和操作规程。
许可数量:不限制
许可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1条规定收取工本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运管所(受理电话:8222341)。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
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
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
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教育的理由,加盖本行政
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 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伟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
核实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核实
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
2、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运管机构部门
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运管机构行政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道交予受理人员,需要补证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4 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许可意见,窗口负责人送达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将申请材料一道退回窗口,窗口负责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照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负责人通知被许可人到指定地点缴费;
2、窗口负责人凭被许可人持有的《许可决定书》颁发
许可证件;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章
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20
许可事项:站(场)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 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
许可条件:
1、(1)有关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2)有运管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证明;
(3)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相应的符合JT/T200标准的设施、设备;
(5)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6)负责人身份证明。
2、危货站场经营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信息管理、仓储等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设施;
(2)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
讯、计量等设备;
(3)有与其经营规模、类别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
人员;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货运站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6)负责人身份证明。
许可数量:不限制
许可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1条规定收取工本费。
许可时限;15个工作日
客运站场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货运站场需提交的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办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运管所(受理电话:8222341)。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
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
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
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教育的理由,加盖本行政
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 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伟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
核实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核实
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
2、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运管机构部门
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运管机构行政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道交予受理人员,需要补证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 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许可意见,窗口负责人送达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将申请材料一道退回窗口,窗口负责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照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负责人通知被许可人到指定地点缴费;
2、窗口负责人凭被许可人持有的《许可决定书》颁发
许可证件;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章
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21
许可事项;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包
括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的其他要求);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件》第23条规定
条件(共3项)的驾驶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共5项);
4、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其他突发事件道路运输
应急预案;
5、负责人身份证明。
需要提交的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现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承诺书;
4.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81条规定收取工本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区运管所(受理电话:8222341)。
(二)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书
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
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其向有关行政机
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
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
认;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
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
具受理通知书,加盖本行政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6、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
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教育的理由,加盖本行政
机关的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四)时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即决 定予以受理;通过邮寄、伟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
核实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经核实
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报告书;
2、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运管机构部门
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部门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报运管机构行政负责人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政负责人提出不同意见与理由,将申请材料一道交予受理人员,需要补证的,书面一次性告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2 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许可意见,窗口负责人送达许可决定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意见,将申请材料一道退回窗口,窗口负责人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颁照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运管机构窗口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负责人通知被许可人到指定地点缴费;
2、窗口负责人凭被许可人持有的《许可决定书》颁发
许可证件;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6章
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序号22
许可事项:设置、撤销渡口审批
许可对象:渡口所有人、经营人及其管理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一、设置、经营渡口应满足的条件
1.渡口设施
(1)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2)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4)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渡船的安全设备,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等,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设有照明设备。
2.渡船
(1)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
(2)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按规定办理营运检验,严禁无证和超期渡运;
(3)营运渡船的船主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3.渡口工作人员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渡口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4.渡船人员
渡船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经港航(务)监督机关考试合格并领有合格证书。
二、撤销渡口
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无
许可时限:二十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渡船的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应(适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校验原件);
3.渡口、渡船照片各一张(能反映渡口、渡船的全貌);
4.渡口设施清单及渡船安全设备清单;
5.审批表(一式两份);
6.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意见书;
7.保险公司关于渡船及乘客的保险材料。
许可程序:
(一)设立程序
1.立项。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书,经所在地乡镇加签意见;
2.由县港航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察看,初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项;
3.筹建。申请人根据县交通局渡口设置标准筹建;
4.审核。筹建完毕后,由县港航管理部门验收,县交通局审核。
5.县政府决定。
(二)撤销程序
1.经营者提出撤销申请;
2.县海事管理机构、交通局审核,
3.县政府作出撤销决定。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投诉电话:0744-82222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