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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城乡建设、工程建设、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建筑业、房地产业等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相关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2、制定和实施全区小城镇、集镇和村庄规划,确定小城镇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加强小城镇、集镇、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全区小城镇供水节水、排水、绿化等基础设施工作。指导全区小城镇(含集镇和村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3、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4、负责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全区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组织协调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区外工程承包,负责区直单位、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施工安全等管理工作。
5、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做好全区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核报批、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6、拟定全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区房地产开发工作。
7、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保险福利等有关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各行业人才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执业资格管理及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有关工作。
8、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管理和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费及其他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行业劳保统筹资金的收取和使用;负责局系统与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联络工作。
9、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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