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11条
2、《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第13条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13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20条
许可条件:
1、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运行,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标准及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范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等;
3、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文件
(三)相关规章制度,人员配备说明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环保局污染管理股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区行政效能监察室电话:0744-859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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