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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工作。负责拟定全局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及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文电处理、综合性会议组织、档案管理、综合性文件的拟稿以及政务信息的上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职工的人事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包括按政府采购要求购置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报刊征订、车辆管理、文印、职工福利等),负责机关用房和公共设施维修、保养以及安全、卫生工作;负责局机关外事活动以及有关接待工作;负责组织机关政治学习,协助做好工青妇工作、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门前三包”、维稳信访等工作;组织对局机关各股室和直属单位半年、年终工作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法制宣传股
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工作;负责办理区人大代表的议案、批评、建议、意见和区政协委员的提案;组织开展全区对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负责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环境污染及破坏活动立案、查处。拟定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和指导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承办环境保护社会表彰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信息及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组织环保政务公开工作。
(三)、污染管理股
监督管理全区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和"三同时"管理;组织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的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组织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参与编写全区可持续发展纲要。指导协调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股
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国家、省自然生态保护的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区自然保护区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监督管理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区和新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等有关工作,提出建设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建议;指导和监督矿区复恳、生态破坏的恢复整治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参与小城镇建设的规划论证并负责管理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全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特殊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指导并协调全区乡镇、个体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及污染防治;指导全区环保科研和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环境监察大队(副科级单位)
1、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 依照环保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各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 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及审核、排污许可证发放等工作,并建立排污收费监理档案。
4、 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
5、 负责对污染纠纷、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6、 负责对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情况监督检查。
7、 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情况的监督检查。
8、 承担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六)、环境监测站
1、 对辖区内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要求,制定监测计划和进行经常性监测,定期向上级报送监测数据,编制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进行环境质量统计。
2、 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监督和检查各单位执行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3、 参加污染事件调查,为仲裁环境污染纠纷提供监测数据。
4、 完成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的监测任务。
5、承担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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