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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正在浏览本站的 环保职责 |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我区环境保护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市、区确定的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
2、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有关大气、水体、土壤、电磁辐射、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文件;组织制订全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3、监督管理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向区政府提出创建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议,监督管理本区各类自然保护区。
4、指导和协调解决全区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及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区重点流域、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督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5、拟定和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审批全区新、扩、改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监督管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区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6、负责组织全区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建立地方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全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生态监测。
7、负责全区辐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实施安全监督。
8、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保护。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等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人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区环境保护系统在职人员培训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0、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情况,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1、承办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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