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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永定分局 —— 政策法规
 
 

永定区国土资源局审批项目文件
一、单位征用土地
(一)申请用地提供资料(审批程序)
1、申请用地报告;2、项目预早报告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立项批准文件,年度基建计划;5、建设部门意见或规划用地许可证;6、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文字资料、总体平面布置图;7、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8、土地价格评估报告书,土地价格确认书;9、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图;10、林业、环保、消防、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11、其他报批必备资料。
(二)审批程序流程图
用地单位→项目用地预审→正式申请用地
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区人民政府→下发批件上报省、市审批
二、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组织所有土地
(一)申请用地单位提供资料(审批程序)
1、申请用地报告;2、项目预审报告书;3、可行性研究报告;4、立项批准文件,年度基建计划;5、建设部门意见或规划用地许可证;6、项目初步设计文字资料,总体平面布置图;7、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8、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土地勘测定界图;9、林业、环境、消防、财政等部门意见;10、其他报批必备资料。
(二)申办程序流程图
用地单位申请→项目用地预审→正式申请用地
区国土资源局审查→区人民政府审批(核)→下发批件 上报省、市审批
三、村民建住宅用地
(一)资料要求(审批程序)
1、申请建房用地报告;2、村组、乡镇政府审查意见;3、建设部门审查意见;4、个人住宅用地审批呈报告单;5、户口薄、身份证复印件;6、用地红线图(晒蓝);7、税费缴纳凭证。

(二)程序流程图
户主申请→村组同意→国土资源所审核同意→选址定点
乡镇政府 区国土资源 区人民政法 市国土资
审查同意 → 局审批(查)→ 审批(核)→ 源局审批
四、采矿登记发证
(一)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局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1、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粒土;2、省国土资源厅授权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二)到我局申请采矿许可证办证程序
1、划定矿区范围
(1)申请:采矿权人持矿产储量认定管理机关认定的地质勘测储量报告,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2)审查:对划定矿产范围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批复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划定;(3)储量登记:区国土资源局将根据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经批准的地质勘测查报告,登记占用储量。
2、采矿权登记发证:
(1)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的基础上,提出采矿权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2)受理:区国土资源局对资料齐全的采矿权申请予以受理,申请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资料不全的,不予以受理,通知申请人补办资料;(3)初审:国土资源局承办股室对采矿权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4)会审:审查意见提交局会审会议审,会审通过由局领导签批;(5)发证:准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到国土资料局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有关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不予登记的,通知申请人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决定的时限为收到采矿申请之日起40日内);(6)公告:对取得采矿权的,由国土资源局行文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上级机关备案。
(三)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向我局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5、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6、矿区地质灾害评估报告;7、区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采矿许可证办证程序


  ·永定区国土资源局审批项目文件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表

·张家界市土地资源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据表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系统项目和标准依据表

 
持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
在国土资源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局划定拟开发的矿区范围,登记占用储量
,国土资源局对采矿权申请人办理采矿许可证提出时限要求
需要立项企业的按矿区范围办理有关手续
向国土资源局提交资料(1、2、3、4、5、6、7)
请登记书和矿区采矿权申请人资产矿产资源开发设立企业的图范围
(1)条件证明(2)利用方案(3)批准文件(4)
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5)地质环境评估报告(6)其他资料(7)
资料预审
局会会议会审
局长签发
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工本费等
办理登记手续
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公告

(五)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a)区国土资源局受理在区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b)办事程序
1、申请:采矿权人提交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1)变更矿区范围或开采主矿种的,对占用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认定;(2)注销采矿权的,先对消耗和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认定,办理储量登记手续;2、审查:国土资源局对资料进行审查。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通知申报人补抱资料,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3、登记:准予登记的,通知矿区人到国土资源局缴纳相关费用,办理有关手续,不准予登记的,通知采矿权人,将资料退回并说明理由:4、公告:对予以延续、变更或注销的采矿权,由区国土资源经验行文通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送上级机关备案。5、资料归档。
(三)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1、登记申请书和矿区氛围图;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变更登记中的扩大矿区范围,改变开采主 矿种和改变开采方式)。3、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变更登记的扩大范围,改变开采主矿 种,改变开采方式)。4、经认定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储量报告(变更登记中的变更矿区范围,改变开采主矿种。5、经储量、管理机关认定的储量结算报告或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的还要提交关闭矿山报告(注销登记)。6、有关部门出具的完成了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水土保护,环境保护工作或缴清了相应费用的证明材料(注销登记)。7、转让采矿权的变更登记,应提交批准转让的批复文件。涉及采矿权价款的变更登记,还应提交经确认的采矿权价款评估资料。8、区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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