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况 | 法官风采 | 职能职责 | 机构设置 | 风险提示卡 | 审判原则 | 审判制度 | 诉讼须知 | 违法追究 | 纪律处分 | 工作纪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事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事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实事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实事承担举证责任;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有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下一页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3-2005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2号 电话:0744-8222458 邮编:427000
张家界市永定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设计、制作 www.zjjy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