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概况 | 法官风采 | 职能职责 | 机构设置 | 风险提示卡 | 审判原则 | 审判制度 | 诉讼须知 | 违法追究 | 纪律处分 | 工作纪律
  根据宪法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基本的审判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独立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开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3、方便原则。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都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4、协作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利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5、平等原则。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3-2005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天门路2号 电话:0744-8222458 邮编:427000
张家界市永定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设计、制作 www.zjjyd.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