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定区地税局——办事程序
 
 
 
 
 一、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种基金及附加如下:

   1、税种: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基金及附加:防洪保安资金、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办税程序

   (一)税务登记

   1、范围:凡有地方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学校、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无
     论核算形式如何,都应首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换发或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2、验证换证规定: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三年换发一次。具体验证时间,由省一级税务机
     关确定,一般一年一次。

   3、收费标准:省物价局[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规定,个体纳税户每套80元,企事业纳税户每套100元,
     纳税人需要增加副本时,每一个副本收费10元,每验一次证20元。

   (二)纳税申报: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如遇国
     家规定的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三)税款征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