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明确2012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永定区物价局 作者: 责任编辑: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2-02-09
关于进一步明确2012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直学校、中心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切实维护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张家界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价费[2011]9号)、张家界市物价局、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价费[2011 ]3号)、张家界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高中学校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张价费[201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区2012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课本费、学杂费和住宿费。 2、作业本费:为方便学生与降低购买成本,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必备的作业本,学校可依据学生自愿原则,分不同年级统一购买并收取作业本费。作业本的具体数量、品种规格及价格按张定价字[2010]24号文件规定执行。 3、伙食费:学生在校就餐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学生在校统一就餐。学生伙食费具体管理事项仍按张定价字〔2011〕28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拟定具体标准报区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其中农村学校学生伙食费最高限额为早餐每餐不超过3元, 中、晚餐每餐不超过4.5元,城区学校学生伙食费维持2011年秋季区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变。 4、除初中毕业生会考按省规定收取考试费外,义务教育其他考试不得收取考试费或试卷费。 二、高中教育收费 1、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张家界一中每生每期1000元,张家界天门中学每生每期800元,。职业高中学费标准仍按湘价教〔201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2、作业本费:高中课堂作业本费按每生每期20元收取,其发放数量、质量标准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课外作业本由学生自愿选择向商(书)店购买。 3、伙食费:按张定价字[2011]28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就餐刷卡消费的学校,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卡的收取成本费用,收费标准为每卡10元。 4、住宿费:学生住宿费坚持学生自愿原则,高中学校普通宿舍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50元。天门中学高中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每生每期280元,其他管理事项按张价费[2011]11号规定执行。 5、书籍课本费:按省物价局、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据实收取,并报区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三、其他收费 1、2012年春季中小学教辅资料证订应在市教育局审定的用书目录内选订,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备案后执行。省中小学教辅资料管理办法出台后按省新规定执行。中小学学生期刊由学生或家长自愿向当地邮局订购,任何部门不得强制学生征订。 2、中小学校学生校服只准城市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组织学生购买,农村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审核后,据实从严核定校服价格。 3、中小学校校外活动费(指学生郊游、看电影、参观展览等费用):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时,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费用,学校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事后应及时向学生或家长公布。相关收费不得按月或学期预收。 4、幼儿教育收费仍按湘价教〔2010〕12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严肃教育收费纪律 1、严禁学校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事项。相关事项是国家规定的教学活动、教育管理范围内容,凡列入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将按学校乱收费处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同时,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并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布收费支出清单。学校和教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须全额返还交费学生。 3、严禁学校补课收费。各学校要严格遵守湘教通〔2011〕16号等文件规定,不得占用学生及教师节假日或其他休息时间向学生实施补课(因特殊原因耽误课时需节假日补课的,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实施补课,但不得收费),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教学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有偿培训。学校所有规定的教学内容必须纳入正常课堂教学时间之中。违规补课(培训)收费将按乱收费处理。 4、严禁学校或教师为商业保险机构收取学生保险费。学生商业保险属学生或家长个人自愿投保行为,学校不得插手并允许保险机构进入学校设置代办点,更不得以各种名义强制学生投保并收取保险费。违者,按学校乱收费处理。 5、严禁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家养。凡在职教师以各种形式组织学生在家或校外租用场地进行收费补课的,或在职教师利用教学职务之便为社会办班组织动员生源从中获利的,一经发现,将没收违规所得,并给予组织处分、党纪和政纪处分。 6、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利用各种不法手段向学校或学生推销教学用具、学习资料、学生生活用品,并从中牟取利益。违者,将没收非法所得,移交监察机关查处。 五、加大教育收费监管力度 1、各学校应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做好教育收费公示,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2、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监督检查。今年春季入学后,区物价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将组织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将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自2012年春季开学起执行,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教育收费管理部门反映。
永定区物价局 永定区财政局 永定区教育局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主题词:中小学 教育收费 通知 送:区纠风办,区减负办,区价格监督检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