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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和水生动物保护的通告
来源: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作者: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9-12-03   
 为切实加强我区渔业及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渔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区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酒店、宾馆等餐饮业,因特殊情况需要经营利用国家和省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依法申请办理《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三、划定澧水干流永定河段为禁渔区,确定每年的4月1日到6月30日为禁渔期,禁止在禁渔区和禁渔期内进行捕捞。
四、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
五、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力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鱼网进行捕捞。
六、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排放生产、生活废水,对水生生物资源、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予以赔偿。
七、从事水产种苗和养殖的经营户,必须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区林业、工商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水生野生动物及渔业资源的保护,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八、对不执行该本通告精神和阻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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