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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张家界市永定区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促进我区公共资源有效利用,为盘活公共资源和公共资源平台交易提供政策支撑和依据,实现公共资源价值最大化。
二、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管理范围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泊位及充电桩建设场地,政府投资的城市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公共空间有偿使用;
2.公园、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场地、设施有偿使用;
3.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等有偿使用;
4.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有偿使用;
5.政府其他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场所有偿使用;
6.水资源及河道、堤防、山塘、水库等水利设施资源有偿使用;
7.政府规划布局的特殊资源有偿使用:包括码头、砂石堆场等有偿使用;
8.法律、法规规定或区政府决定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他公共资源有偿使用。
(二)管理程序。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公共资源数量和范围、产权归属、使用情况、监管制度,并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规划,建立本部门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台账和使用项目年度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资源有偿使用项目原则上应当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交易方式选择经营主体。对不具备公平竞争条件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资源,经区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收缴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上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各类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
张家界市永定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