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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编制的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管理,科学规划养殖用地,扎实推进永定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制定张家界市永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
二、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2.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范围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3.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非核心景区范围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
2.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范围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
3.自然公园
自然公园(除风景名胜区外)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
4.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
5.岩溶洞穴
以岩溶洞穴口边界向外延伸30米范围划入畜禽养殖限养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三、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内,风景名胜区非核心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户),其他禁养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户)。
(二)限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户)。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或同等当量的其它畜禽)的畜禽养殖场(户)必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三)新(扩)建畜禽养殖场(户)应当位于适养区,并依法依规进行选址和建设,同时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防疫条件、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卫生等相关要求。
四、畜禽养殖规模定义
1.畜禽养殖场
(1)生猪出栏5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出栏100头以上;
(3)蛋鸡存栏15000羽以上,肉鸡出栏30000羽以上;
(4)蛋鸭存栏15000羽以上,肉鸭出栏30000羽以上;
(5)蛋鹅存栏7500羽以上,肉鹅出栏15000羽以上;
(6)兔出栏15000只以上;
(7)羊出栏15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户
(1)生猪出栏50至499头;
(2)奶牛存栏5至49头,肉牛出栏10至99头;
(3)蛋鸡存栏500至14999羽,肉鸡出栏2000至29999羽;
(4)蛋鸭存栏500至14999羽,肉鸭出栏2000至29999羽;
(5)蛋鹅存栏500至7499羽,肉鹅出栏2000至14999羽;
(6)兔出栏1500至14999只;
(7)羊出栏150至1499只。
张家界市生态环境局永定分局
2025年12月8日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