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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性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提高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利用率和道路通行能力,缓解我区城区“行车难,停车难”的问题。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定价目录》《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时间:自2019年8月2日起。
(二)公共停车泊位收费范围:
1.交警部门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2.交警部门在巷道依法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
3.公园、广场、已征用土地等其他公共场所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
(三)收费时段:07:00—22:00。
(四)收费标准:按小时计时收费,以发改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上述收费标准以小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汽车位计费(不足一个车位按一个车位计费,超过一个车位不足两个车位按两个车位计费,依此类推)。
(五)减免规定:即停即走(15分钟内免予收费,超过15分钟则前15分钟一并计费)的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执法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驾驶的车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一律免予收费。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或其它公共场所擅自划定或设置停车泊位或停车点。
(七)驾驶人员应自觉缴纳停车费,服从收费人员的管理。
(八)交警、城管等部门加强对城区公共场所违章停车、违章设置停车泊位等行为的巡查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驾驶人自觉遵守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张家界市永定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