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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标题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001040/2025-01642 | 文件编号 | 张定政发〔2025〕4号 | 登记号 | YDDR-2025-00010 |
| 发布时间 | 2025-09-05 | 生效日期 | 2025-09-05 | 失效时间 | 2030-09-04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部门 | |
| 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通知 |
YDDR-2025-00010
张定政发〔2025〕4号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
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单位:
《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第八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
第二章 社会保障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年龄,以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日为基准日。
第五条 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范围:
(一)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四)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范围:
(一)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二)经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企业职工及退休、退职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寄住人口、暂住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社会保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可以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区人民政府为其参保缴费给予一定标准的补贴。
保障对象不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参保缴费补贴。个人不缴费的年份,不得享受当年度缴费补贴。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3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用地单位缴纳、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
(一)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列入工程概算,计入用地成本,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60元一次性提取。任何部门严禁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要严格遵守执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本区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政府划拨。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实际需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收入中提取1%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划入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三)集体补助。征地拆迁补偿实施部门在划拨征地补偿费时,提前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并在征地公告之日起的3个月内划拨至区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第十条 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加强征地前置审批和欠费清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费标准、金额以及欠费清缴等相关情况的审查。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审核意见。上述审核意见和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费的缴款凭证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自然资源部门据此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对此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划拨不到位的,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制定分期分批缴纳、划拨到位的计划,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欠费追缴到位。对于拒不按规定清缴社会保障费的用地单位,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惩戒。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地单位缴纳的、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和从征地补偿费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都要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第五章 部门职责与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要严格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谁征地、谁负责、谁处理"等工作要求,尽快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开展不力的部门和单位采取督导、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村(社区)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初步认定、初审和公示,形成《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利用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信息采集APP上传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征地面积证明、户籍证明、公示证明等资料;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乡镇(街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对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进行复审,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系统录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花名册及相关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政策制定和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待遇核算、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督用地单位严格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审核录入报批用地项目和上级批复面积;自然资源事务中心负责落实和规划集体补助资金,审核录入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金额和实际征地总面积等;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信息确认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承包地人均面积核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
因部门履职尽责不到位影响被征地农民权益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责任。
第十四条 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一)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民自愿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原件在提供时与复印件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退还本人。
(二)村(社区)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三)第一轮公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农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五)区直部门会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六)第二轮公式。会审后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区人民政府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支付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施行后,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新政策执行。
附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
附件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
工作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关于"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甄别
"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按原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开展"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甄别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从严从实、较真碰硬;尊重事实、确保稳定"的原则。
(一)重点范围。主要甄别以下人员: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年龄未达到16周岁的人员;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时非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大于当时当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认定标准的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以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法律法规或市、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不得纳入社会保障对象的其他人员。
(二)甄别步骤。要按如下步骤做好身份甄别工作:一是部门核查。区自然资源部门对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村(社区)征地情况和征地范围内的人员身份情况进行复核,按村(社区)归类,建立花名册;人社部门对参保情况进行复核;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对象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和居民户口簿信息进行复核;二是乡镇(街道)排查。所在乡镇(街道)牵头对身份存疑人员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佐证资料,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花名册,经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行政公章后上报至区人民政府;三是会商审查。区人民政府组织各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核查情况进行会商,对存疑人员进行进一步审核,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四是社会监督。将拟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对群众来电来访组织开展核实、答复,发现不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的对象坚决予以清理。
(三)工作要求。以区为单位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名单台账,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市相关部门汇总、备案确认。
二、关于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
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实施后依规依程序认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应坚持"个人自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原则。
(一)认定范围
本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含)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
1. 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2. 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以及符合退役后回原籍安置条件的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3. 父母一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符合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的人员;
4. 其他情形。在不违反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决策的程序确定,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
1. 被征地农民本人申请。《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农民自愿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原件及复印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原件在提供时与复印件进行现场核对,核对无误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后退还本人。
2. 村(社区)初审。土地丈量面积登记后,所在村(社区)进行讨论、初审。复印资料需要初审人签字,形成《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3. 第一轮公示。《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集体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农民代表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一并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土地补偿协议签订后,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进行复审。
5. 区直部门会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将《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联合会审。
6. 第二轮公式。会审后的《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天。
7. 区人民政府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区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8.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支付补贴。
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调度督办,统筹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
基本内容(本人填写)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公民身份号码 | 民族 | ||||||||
户籍所在地 |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 ||||||||
征地项目 | 征收土地预 公告日期 | 被征土地 面积 | |||||||
原有耕地面积 | 征地后人均 耕地面积 | 联系电话 | |||||||
以上填写内容属实,如有虚假后果自负。 申请人签字(手印): 年 月 日 | |||||||||
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内页复印件粘贴页 注:每张复印件均应由初审人签注"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初审人姓名及日期。 | |||||||||
初 审 | 村(社区)审核意见: 以上填写内容属实。申请人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已进行第一轮公示,公示无异议。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复 审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经审核,申请人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格。 审核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 定 | 经组织相关部门会审,申请人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资格。
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
说明:1、申请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内页、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村组提供征地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复印件;
本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一份、乡镇/街道一份、自然资源部门一份、人社部门一份。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号码 | 户籍 所在地 | 征地项目 | 征收土地预公告日期 | 被征土地面积 | 原有耕地面积 | 征地后 人均承包 耕地面积 | 联系电话 | 备注 |
XX村(社区)委会(盖章) XX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盖章) 区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流程图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