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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领域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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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17 作者:



 

一、事项名称:我要申请临时救助

二、服务对象:自然人

三、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四、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744-8222535

五、地址:户籍所在地或急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设立依据:

《社会救助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章;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张定民函[2021]17号)

、救助对象:

临时生活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八、申请材料:

1、调查情况请简要写明家庭人口、劳动力、困难原因等情况,申请人可另附报告详细说明困难原因,调查人可以是村居(社区)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乡镇(街道)工作人员;

2、申请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农商银行帐号复印件(本人签名);

3、困难证明或身份属性证明:疾病证明、出院记录或医疗报销凭证,因灾或因突发事故认定或证明及处理情况或调解协议等,就学、特困供养、低保、脱贫监测户、残疾、优抚、特殊病种等证件复印件或身份属性证明材料;

4、审查单位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或补充材料。

九、救助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急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生活救助申请(有条件的可直接向村居、社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身份证、户口薄、农商银行帐号复印件及相关困难证明等佐证资料。

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对象的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家庭困难状况进行直接调查或委托村、社区协助调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核审批,属于急难情形救助的现场审批及时发放,其它支出型困难救助每月15日左右向区民政局上报发放方案进行备案。

发放:区民政局审核乡镇街道上报的发放方案并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建立发放批次,然后通知乡镇街道于当月20日左右完成补贴系统信息录入,区财政局通知金融机构于月底前通过“一卡通”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的银行帐户中。

十、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夏季(07月01日~09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4:00~17:30;

冬季(10月01日~次年06月30日):上午 08:30~12:00,下午 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