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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区一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 属首例跨省撤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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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1-13 作者:

    “我自己没把握好我自己,把我自己送了进去。”日前,在被收监执行的那一刻,社区矫正对象张某面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说下了这句话。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实施后张家界市永定区首例被跨省撤销缓刑、依法收监的社区矫正对象。

张某因介绍卖淫罪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于2023年6月28日在张家界市永定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

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曾因先后两次不假外出、以虚假理由请假被张家界市永定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训诫处罚两次,警告一次,管理级别升为严管级。2024年6月,张家界市永定社区矫正管理局在组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毛发检测时发现张某检测结果呈阳性,遂将张某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张某因吸食毒品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张某行为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形,依法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据此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请对张某撤销缓刑,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张某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刑罚。

“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只是‘文本’,更是‘戒尺’,甚至是‘利剑’。”永定区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再次警示全区社区矫正对象要引以为戒,自觉抵制违法犯罪,切勿以身试法。下一步,永定区司法局将进一步强化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法治教育,筑牢其法律底线,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张家界市永定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提醒:

社区矫正并非摆脱刑罚,缓刑也不等于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没有监狱高墙的束缚,但仍然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应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一旦触碰无形高压线,即使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情节严重的也可能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从而导致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时刻保持警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正视自身身份,知敬畏、明纪律、惜自由,自觉接受和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远离任何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的行为,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义务,以确保顺利完成社区矫正,重新融入社会。(田梦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