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汤XX,X,X族,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XXXXXXX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县XXX镇XX村,现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村,联系电话1XXXXXXXXXX。
被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人:XXX,党组书记。
委托代理人:汪XX,男,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尹家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人汤XX不服被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8月28日收到,于2025年9月4日决定依法受理。经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行政机关追究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的证据,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一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管中的职业打假人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违法事实成立,应立案、处罚,望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并纠正。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各一份,商品订单截图及照片五张。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或打印件。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合理合法,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
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政府热线进行举报,接到该举报后,被申请人立即派人调查核实。发现举报内容基本属实,被举报人虽然已申请了商品条码,但在案发时未在商品上进行标注。据此,被举报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七条第一款:“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未申请注册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之规定。根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生产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并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决定不予立案查处。遂后于2025年8月28日将处置结果在平台上予以回复。
法律原文明确告知,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才给予处罚。申请人显然没有弄懂“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需要立案查处”的执法程序。再者商品条码的规定是便于商品在储藏、运输及陈列时的管理及信息追索,与商品质量没有任何关系,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至此,被申请人认为其答复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请求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举报人信息截图、《责令改正通知书》(张定市监责改〔2025〕082801号)、《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整改后外包装照片各一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上述材料均为复印件或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2025年8月17日,申请人通过XX平台购买由张家界莓茶XXX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XX莓茶,因案涉产品未标注商品条码,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通过政府热线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
2025年8月28日,被申请人前往被举报商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事项属实,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张定市监责改〔2025〕082801号),责令商家立即下架无商品条码的案涉产品,全面清查所经营的所有产品是否存在未标注商品条码的情形,并立即开展自查及培训工作(逾期不改的,本局将依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同日,被申请人经过审批,根据《湖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一系列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商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具体评析如下。
本案中,被申请人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商家存在轻微违法行为,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商家立即下架无商品条码的案涉产品。目前,该公司已完成整改,使用新包装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于2025年8月28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其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