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X,X族,1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XXXXX,户籍地XX省XX市XX镇XX村,现住XX省XX市XXXX园,联系方式1XXXXXXXX。
被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申请人李XX认为被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职责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决定依法受理。
经审查,2025年7月29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截止2025年8月12日,被申请人未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举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