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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终止) 张定政复决〔20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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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7-19 作者:

           


 

申请人:钟某,男,汉族,1992年11月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某某街道倪峰2组18号。

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永定大队

法定代表人:文志,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秦超凡,男,该大队工作人员。

申请人钟某不服被申请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张家界支队永定大队作出的两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高效便民原则,本机关于2024年6月20日决定一并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