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土家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新桥镇新桥居委会某某组。
被申请人: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高桥村。
法定代表人:全华海,大队长。
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