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法开采镍钼矿整治的
通 告
张定政通(2008)7号
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自然环境,保障国家矿产资源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人民政府现就进一步加强非法开采镍钼矿整治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矿产资源,不得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未经许可,一切在天门山区域开采、收购镍钼矿资源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二、对非法开采、运输、收购的镍钼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并从重给予其他相应处罚。在整顿过程中、对顶风作案的,由公安机关先传唤后调查取证处理。因非法开采致使矿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禁止开矿工具、设备、物资进入矿区,用于非法开采镍钼矿的工具、设备一律依法没收并销毁。
四、整治行动中收缴的镍钼矿产品及没收的开采工具、设备等一律交区整治办统一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处理,否则,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禁止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或报毁车辆进入矿区。交警部门对矿区的所有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或报毁车辆要依法予以收缴、销毁。对运输非法开采镍钼矿产品的车辆一律依法扣押。
六、未经电力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为非法开采镍钼矿提供电源的,处以用电量5倍的罚款。私接乱搭用电线路开采镍钼矿的,予以从重处罚。
七、任何镍钼矿加工、经营企业不得收购非法开采的镍钼矿产品,违者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八、天门山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依法享有的土地(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出租、转让或者买卖给非法开采者,否则,一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罚款。
九、矿区房屋出租户不得为非法开采、人贩运镍钼矿员提供住所、储存、餐饮等方便条件,否则,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所得5倍以上罚款。
十、国家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成员、共产党员参与非法开采镍钼矿,或者为非法开采者说情、通风报信,造成矿产资源损失,情节较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储存、销售、使用雷管、炸药等爆破物资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天门山区域内非法开采的镍钼矿井,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矿产资源、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主管部门依法强行关闭、销毁。拒绝、阻扰实施强行关闭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在整治非法开采镍钼矿资源行动中,单位干部职工或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对参与非法开采镍钼矿产品的社会黑恶势力和非法组织,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十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对举报非法开采镍钼矿产品和协助有关主管部门拦截、打击非法开采矿产品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将按照举报和协助拦截、打击非法开采镍钼矿产品的价值给予重奖(举报电话:8298681)
十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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