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与我国的农业有着极深的渊源。在我市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牛不但是农民家庭重要的家畜,也仍是最重要的劳动生产工具之一。近日,永定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饲养的水牛致人伤害案,判决两水牛的所有人熊某和李某分别承担受伤害的张某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九千七百余元。
2007年4月,被告熊某和李某的两头水牛在田间耕作时发生打架,原告张某正好路过此地,在观看两水牛打架一段时间后离开现场,不久熊某家的水牛斗败后朝原告方向奔逃,李某家的水牛在后面追赶,原告张某见后急忙避让,但因慌忙摔倒受伤。张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花费各种费用一万五千余元,经鉴定因左颞叶挫伤导致智商为边界水平,构成八级伤残。2008年4月,原告张某向永定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各种费用共计三万五千余元。
法院认为,虽然两被告对原告张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但是原告张某的受伤系因躲避两被告家的水牛打架后相互追赶所致,故两被告作为水牛的所有人,应当对张某的损伤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躲避水牛紧急避险时,采取的措施不当导致受伤,应对自己所受的伤害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此,笔者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妥善管理好饲养的家畜,防止因家畜导致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
供稿:孟全富 孙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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