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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地致残,法律援助维护权益
作者:龚志琼 吴…   文章来源:区司法局 点击数: 时间:2008-7-24 15:05:30


    近日,一位五旬农民工的伤残损害赔偿案在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的代理下成功胜诉,受援人周某连连对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是法律援助解除了我的后顾之忧,给了我生活下去的勇气。”朴实的老周说这话时激动不已,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农民工周某于2007年11月20日被市某建安公司口头聘为该公司钢筋工,次日上午,周某在某建安公司承包的工地上施工,因钢筋梁突然翻倒,将其压伤,后立即被送往永定医院救治,医生诊断结果为:T 11、L1D压缩性骨折。永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事故认定为工伤,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周某伤残鉴定为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某建安公司仅支付了周某治疗期间的医药费。而周某却从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五十几岁的周某因家景贫寒至今未娶妻生子,属于“三无”人员,遇到这样的情况后生活上更是雪上加霜。周某多次找到该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但都被该建安公司以各种理由回绝,并称公司为农民工买的工伤保险要等6个月后才对其赔偿,要周某自己去找保险公司索要。周某深感孤立无援,在万分沮丧的情况下,他想到了寻求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08年6月1日,周某来到永定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的遭遇给予了极大的同情,审查条件后立即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当即指派中心的援助律师承办此案。援助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积极收集和组织材料,在作好充分准备后,向张家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经过援助律师的努力争取,市劳动仲裁部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建议,即从消除社会矛盾、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此案先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某建安公司愿意向申请人周某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鉴定费等费用35000元。

 

文章录入:陈方    责任编辑: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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