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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盗井盖领刑四年
疯狂偷盗井盖获利四百 危害公共安全领刑四年
作者:孟全富 张…   文章来源:区人民法院 点击数: 时间:2008-7-14 11:33:45

 

近段时间来,时常发生因公共通道上的窨井盖被盗致使行人、车辆掉进窨井受伤的事件,没有井盖的窨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625,永定区法院审结一起偷盗井盖的案件,以被告人朱万春、李海林数次盗窃井盖,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被告人吴庆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489日、10日,被告人李海林、朱万春分别窜至永定区南庄坪、城墙路一带,先后将马路上的六块井盖盗走,并将其中的五块井盖以485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吴庆军。随后,被告人朱万春、李海林两人在永定城区观音大桥附近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正欲作案时,被巡逻人员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万春、李海林屡次盗窃公共通道上的井盖,致使通道上的窨井无井盖覆盖,造成过往车辆和行人有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和生命健康损害的危险,严重危及了公共安全,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朱万春、李海林都积极参加盗窃,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都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庆军明知道是偷来的井盖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孟全富 张远金 夏赞忠(永定区人民法院)

文章录入:陈方    责任编辑:陈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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