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感谢政府,这是我们伤残职工一辈子的待遇”一位伤残职工家属在领到从2002年10月起调整的伤残护理费时激动地这样说。
永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根据《湖南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永定区工伤保险实施时间,对全区18名工伤退休人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的工残人员护理费开支渠道做出明确规定:凡在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参加了养老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退休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继续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凡在1996年1月1日后退休且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工伤退休人员,护理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996年1月1日后退休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退休人员,护理费未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单位负责,用人单位破产、改制或关闭时应为其足额提留。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2月底止,永定区社会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共为工残职工补发调整的伤残护理费76580元;伤残抚恤金(伤残津贴)1540元;工亡职工抚恤对象遗属抚恤金3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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